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
    饒金鳳
  • 法定代理人
    胡恩章、李麗玲

  • 當事人
    元新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金閎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77號原   告 元新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恩章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陳妍伊律師 被   告 金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玲 訴訟代理人 劉明祿 李政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沈柏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