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饒金鳳
- 法定代理人胡恩章、李麗玲
- 當事人元新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金閎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77號原 告 元新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恩章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陳妍伊律師 被 告 金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玲 訴訟代理人 劉明祿 李政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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