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77號
- 上訴人
- 金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鎮銘
- 被上訴人
- 元新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恩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4,6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