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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7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78號

原告
尊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芬

上列原告尊品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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