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9號
- 原告
- 曾令潔
- 原告
- 曾祥定
- 訴訟代理人
- 方文献律師
- 被告
- 鉅舍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健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鉅舍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於新北市○○區○○街00號1樓,且本件契約履行地在新北市新店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明細、工程承包合約書等影本在卷可稽,二者俱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2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