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92號
- 上訴人
- 鋐德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米榮
- 被上訴人
- 瀚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芳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建字第192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