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9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94號
- 上訴人
- 康銓科技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葉俊良
- 被上訴人
- 張新哲
- 被上訴人
-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李耿彰
- 被上訴人
- 郭文欽即超億油漆工程行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
- 禹埕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張祐綸
- 被上訴人
- 吳慧萍即群立內裝工程行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
- 阡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王信章
- 被上訴人
- 力恊企業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歐窓輝
- 被上訴人
- 禾悅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張大星
- 被上訴人
- 利義白鐵工程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柯朝榮
- ○ ○○ 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康銓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7年5月21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