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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9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94號

上訴人
康銓科技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葉俊良
被上訴人
張新哲
被上訴人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被上訴人
郭文欽即超億油漆工程行
即原告
被上訴人
禹埕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張祐綸
被上訴人
吳慧萍即群立內裝工程行
即原告
被上訴人
阡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王信章
被上訴人
力恊企業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歐窓輝
被上訴人
禾悅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張大星
被上訴人
利義白鐵工程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柯朝榮
○ ○○        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康銓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7年5月21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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