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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許珮育
  •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李松國

  • 當事人
    秦鳳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華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7號原   告 秦鳳珠 訴訟代理人 許龍律師 複代理人  張雅蘋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桑羽律師 被   告 華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國 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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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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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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