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7號
- 原告
- 秦鳳珠
- 訴訟代理人
- 許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雅蘋律師
- 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偉甫
- 訴訟代理人
- 吳文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桑羽律師
- 被告
- 華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國
- 訴訟代理人
- 歐龍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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