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7號

原告
秦鳳珠
訴訟代理人
許龍律師
複代理人
張雅蘋律師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桑羽律師
被告
華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國
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