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8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九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美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3,62,6,8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7,9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建字第8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3,62,6,8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7,9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