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9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95號
- 上訴人
- 新北市郡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游鎮源
- 被上訴人
- 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茂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建字第95號返還保證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0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092 元(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