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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7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70號
抗 告 人
冠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李桂蘭
抗 告 人
黃詩儒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萬年青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25日本院106 年度司票字第119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抗告理由書。

理由

一、按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2 條本文、第495 條分別亦有明定。再按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3 項復有明文。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之1 第1 項規定,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 月25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狀內,並未具體表明抗告理由,爰依前開法律規定,定期間命抗告人補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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