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更(一)字第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更(一)字第1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游開雄
- 訴訟代理人
- 陳雅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榮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進銘律師
- 被告
-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協慶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 呂黃麗華
- 被告
- 呂青協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熊南彰律師
- 被告
- 太師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勳
- 訴訟代理人
- 孫安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嘉律師
- 被告
-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輝
- 訴訟代理人
- 吳紹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涪閔律師
- 被告
-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承義
- 訴訟代理人
- 孫大龍律師
- 被告
- 維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天民
- 訴訟代理人
- 蔡宜宏律師
林倫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五年度矚上訴字第八二二號、一○五年度上易字第六二三號被告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限公司、呂黃麗華、呂青協詐欺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協慶企業有限公司、呂黃麗華、呂青協涉有詐欺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104年度易字第421號判決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庭審理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5月17日106南分院正刑榮105矚上訴822字第65753號函在卷可參,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