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51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高文淵陳心婷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51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李豐裕
相對人
即被上訴人
逸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觀
法定代理人
張秋杏
法定代理人
洪千惠
相對人
即被上訴人
道地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杏
法定代理人
陳銘德
相對人
即被上訴人
王朝觀
即被上訴人
張秋杏(兼被上訴人林純精之遺產管理人即林純精之承受訴訟人)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石宜琳律師
複代理人
石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

109 年3 月11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或為補充判決,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㈠關於如附表所示原判決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更正後內容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227 號民事判決可按,依上開規定,應予更正。末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者,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858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自與聲請補充判決無涉,附此敘明。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秉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原  判  決  內  容              │     更  正  後  內  容             │附註  │
├──────────────────┼──────────────────┼───┤
│準此,顯見原債權人金學坪就系爭40萬元│準此,顯見原債權人金學坪就系爭40萬元│原判決│
│本票對於羅莎公司僅有8 萬元及自98年2 │本票對於羅莎公司有32萬元及自98年2 月│書第10│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之本票債權│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之本票債權存│頁第29│
│存在。則上訴人與金學坪嗣雖於99年9 月│在。且上訴人與金學坪業於99年9 月20日│行起至│
│20日簽立債權讓與同意書,由金學坪依本│簽立債權讓與同意書,由金學坪依本院98│第11頁│
│院98年度重簡字第2076號民事判決主文所│年度重簡字第2076號民事判決主文所載將│第12行│
│載將系爭40萬元本票之其中24萬元本票債│系爭40萬元本票之其中24萬元本票債權及│      │
│權及所生利息讓與上訴人(見執行卷第16│所生利息讓與上訴人(見執行卷第16頁)│      │
│頁),然金學坪對於羅莎公司就系爭40萬│。從而,上訴人以其為羅莎公司債權人,│      │
│元本票依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277 號民事│依其對羅莎公司請求強制執行金額12萬元│      │
│確定判決之認定,既僅存有8 萬元本息之│及自98年2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
│本票債權,是上訴人所受讓系爭本票債權│計算之利息部分,提起本件訴訟,自非無│      │
│之權利自亦僅在8 萬元本息之範圍內。從│據,合先敘明。                      │      │
│而,上訴人以其為羅莎公司債權人,固依│                                    │      │
│其對羅莎公司請求強制執行金額12萬元及│                                    │      │
│自98年2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                                    │      │
│算之利息部分,提起本件訴訟,惟其就超│                                    │      │
│過8 萬元及自98年2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按年息6%計算利息之債權部分,既已經確│                                    │      │
│定判決認定對於羅莎公司並無債權存在,│                                    │      │
│此部分主張,自屬無據,合先敘明。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