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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3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3號

聲請人
翔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能通
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相對人
功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司執字第一0六八一四號返還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司執字第一0六八一四號返還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就動產查封物品清單編號十之『八節定型機』八節部分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理由欄第三項第三行及第四行關於「(即如本院民事執行處106年3月23日通知之動產查封物品清單,其中編號10之「8節定型機」8節)」之記載,應更正為「(即如附件所示之動產查封物品清單編號10之「8節定型機」8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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