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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8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28號

聲請人
科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溪俊
相對人
鍾月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又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亦有明文。而所謂法院係指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再審或異議之訴等之法院,而非實施強制執行之執行法院(最高法院70年度台抗字第5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持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勞上易字第31號確定判決對聲請人強制執行,經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127049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然聲請人已就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勞上易字第3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倘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仍繼續進行,勢必難以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於聲請人提出上開再審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106 年10月31日持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勞上易字第31號確定判決向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127049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受理,嗣聲請人於106 年11月6 日就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勞上易字第31號判決向該院提起再審之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勞再易字第11號再審之訴事件受理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127049號給付退休金等強制執行卷宗、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再易字第11號再審之訴核閱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應專屬於再審之訴之受訴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轄,非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法院即本院管轄。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停止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於專屬管轄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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