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6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69號
- 原告
- 譚卉妮
- 法定代理人
- 譚芃楠
- 法定代理人
- 許玉華
- 原告
- 羅湘芸
- 法定代理人
- 盧俐汝
- 法定代理人
- 羅德仁
- 原告
- 金鈺玲
- 原告
- 蔡翔安
- 原告
- 蔡博翔
- 原告
- 王品傑
- 原告
- 以上原告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福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遠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每一原告關於金錢給付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每一原告均另聲明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此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每一原告均應徵收400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1/2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原告於民國106年4月20日前補繳2000元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