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4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46號
- 原告
- 久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來發
- 被告
- 莊凱評即景順土木包工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零捌萬捌仟肆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壹仟零玖拾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