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張筱琪
- 法定代理人黃志松、李榮和
- 原告李國進
- 被告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立信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72號原 告 李國進 王國林 王國興 黃有盛 黃文正 黃文俊 黃文安 被 告 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松 被 告 立信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就原告李國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 二、就原告王國林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32,7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 三、就原告王國興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908,6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 四、就原告黃有盛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 五、就原告黃文正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 六、就原告黃文俊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 七、就原告黃文安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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