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32號
- 原告
- 張萬益
- 原告
- 朱家宏
- 兼上二人
- 送達代收人
- 朱嘉慧
- 被告
- 永薪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胤統
- 被告
- 簡明輔
一、原告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柒仟伍佰玖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伍仟貳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