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77號
- 原告
- 御豊餐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聰典
- 被告
- 來來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琳
- 被告
- 中央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廖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