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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63號

給付價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高文淵毛彥程宋泓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63號

原告
鴻華璽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明順
被告
鴻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萬肆仟參佰參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伍佰參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毛彥程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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