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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1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1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被   告
勝欣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嘉佑
被   告
言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華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玖仟零參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捌仟零玖拾元。

㈡、提出準倍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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