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18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18號
- 原 告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志佶
- 被 告
- 勝欣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嘉佑
- 被 告
- 言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瓊華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玖仟零參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捌仟零玖拾元。
㈡、提出準倍書狀及繕本各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