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0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06號
- 原告
- 穩穩全球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博文
- 被告
- 台亞開發實業顧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雪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柒萬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伍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