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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06號

返還支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06號

原告
穩穩全球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文
被告
台亞開發實業顧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柒萬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伍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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