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黃信樺
- 法定代理人林博文、李雪琴
- 原告穩穩全球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台亞開發實業顧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06號原 告 穩穩全球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文 被 告 台亞開發實業顧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柒萬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伍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張珮琪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