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5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51號
- 原告
- 俞淑貞
列原告與被告郭淑娟及歐格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之聲明為被告應支付資遣費,然其
未說明給付金額;且原告亦未說明威脅行為責任所指為何,致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陳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