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16號
- 原告
- 獅威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兆廣
- 被告
- 瑞智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宗毅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玖仟肆佰零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肆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