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12號
- 原告
- 御豊餐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聰典
- 被告
- 來來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 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