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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陳映如莊佩穎洪韻婷
  • 法定代理人
    呂明憲、詹孟傑

  • 原告
    嘉敏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正輝五金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81號原   告 嘉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憲 被   告 正輝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孟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捌仟柒佰玖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莊佩穎 法  官 洪韻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書 記 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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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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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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