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81號
- 原告
- 嘉敏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明憲
- 被告
- 正輝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孟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捌仟柒佰玖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官 陳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