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王士珮
- 法定代理人林憲銘、嚴純純
- 原告緯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懋霖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0號原 告 緯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銘 被 告 懋霖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純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62,443 元(計算式:5,368,000 +3,594,443 =8,962,443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80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9,30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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