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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
    王士珮
  • 法定代理人
    林憲銘、嚴純純

  • 原告
    緯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懋霖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0號原   告 緯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銘 被   告 懋霖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純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62,443 元(計算式:5,368,000 +3,594,443 =8,962,443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80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9,30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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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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