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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0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04號
原   告
營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富民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24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06年7月18日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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