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92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92號

原告
高寶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銓
被告
王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1,9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