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80號
- 原告
- 益群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育旭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宇律師
- 被告
- 洪凱誠
- 訴訟代理人
- 林京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凱誠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繳納,並補正民事起訴狀上被告正確之姓名(原告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姓名為「洪凱翔」,如係誤載,請具狀更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