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34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44號
- 原告
- BKtel Pacific Rim 株式會社
- 法定代理人
- 武市聖
- 訴訟代理人
- 林鳳秋律師
- 被告
- 光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裕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7,90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87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