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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毛彥程
  • 法定代理人
    胡恩章

  • 當事人
    元新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45號原   告 元新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恩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閎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7,595 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01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38,516元(計算式:39,016-500 =38,516)。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38,516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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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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