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38號
- 原告
- 張志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旭維、林汝霞、鄭舒珊、江阿池及振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伍仟貳佰肆拾肆元(即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為據,計算式:31.4平方公尺×44,753元/平方公尺=1,405,2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