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5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59號

原告
駿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駿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銘律師
被告
進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遷出騰空返還系爭房屋及停車位部分,系爭房屋及停車位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56,000元(按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土地法第97條定有明文。依兩造間之租約,系爭房屋及停車位之每月租金156,000元,加上該租金5%之營業稅7,800元,計163,800元。則依上列規定推算系爭房屋及停車位之價額為:163,800×12÷10%=19,656,000元),第2項金錢給付部分,其中管理費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84,682元(其餘積欠之租金1,177,800元及第3項按月給付相當於每月租金163,800元(原告起訴狀誤載為234,000元)部分,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二者共計20,440,682元(計算式:19,656,000+784,682=20,440,682),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1,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