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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陳財旺

  • 當事人
    林美君博元建築經理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74號原   告 林美君 被   告 博元建築經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一)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2301元, 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然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既主張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自 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即3195元【計算式 :6390÷2=3195】,故聲明第1項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1 95元。 (二)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36萬16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 合計應徵收7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於106年9月14日前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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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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