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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8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和解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王士珮
  • 法定代理人
    高宏泉、劉阿水

  • 原告
    漢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樹香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99號原   告 漢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宏泉 被   告 樹香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阿水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11,64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398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9,89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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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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