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0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01號
- 原告
- 三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昌
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遠閎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1萬5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0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9508元。茲限原告於民國106年9
月25日前補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