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20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20號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被告
志宸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和

一、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1986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壹拾玖萬壹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肆仟伍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壹拾伍萬肆仟零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