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27號

原告
吳俊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原因事實、訴訟標的及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及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3 款規定甚明。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倘仍未為補正或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有下列程式不備之處,應予補正:

(一)本件原告提出之民事限期起訴狀所載之原因事實略以:告訴人(即原告)收到貴院104 年度板簡字第1177號損害賠償事件......,自民國101 年至今之訴訟費用、上訴、抗告,及一切支出雜費,共計新臺幣(下同)2 萬多元,應判賠毀損,傷害應賠60萬云云,然原告所主張本件訴訟之原因事實具體內容為何,尚有未明,且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原告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究竟為何,亦未指明訴訟標的為何,而原告上開起訴程式之欠缺,致本院無從依原告之記載內容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準此,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本件原因事實、訴訟標的及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及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27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