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2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29號
- 原告
- 瀚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芳祥
- 被告
- 鋐德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米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2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