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4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40號
- 原告
- 瀛大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尚贏
- 被告
- 昱能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瑋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零捌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伍拾捌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