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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4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連士綱楊千儀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40號

原告
瀛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尚贏
被告
昱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瑋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零捌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伍拾捌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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