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連士綱、黃繼瑜、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吳佳成
- 原告郭美詩
- 被告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73號再審聲請人 郭美詩 再審相對人 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中華民國106年8月3 日本院105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茲依同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 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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