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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
    連士綱黃繼瑜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
    吳佳成

  • 原告
    郭美詩
  • 被告
    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73號再審聲請人 郭美詩 再審相對人 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中華民國106年8月3 日本院105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茲依同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 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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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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