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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
    高文淵陳映如黃乃瑩

  • 當事人
    陳詣暘兆昇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05號原   告 陳詣暘 被   告 兆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仟捌佰肆拾元。又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既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給付工資之訴,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貳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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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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