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9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93號
- 原告
- 麗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冠良
- 訴訟代理人
- 劉炳烽律師
- 被告
- 釗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秀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 萬4,9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 萬1,0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