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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11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11號

原告
許文彬
訴訟代理人
陳政宏律師
被告
遠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雄
被告
黃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5,5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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