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2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65號
- 原告
- 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陳之貴
- 原告
- 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宜縈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 法定代理人
- 古沼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9萬2,9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1,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