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3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88號
- 原告
- 旭寬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淑華
- 被告
- 許展耀
黃亭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美金376,267.92元,折合新臺幣11,429,891 元 (以起訴時之民國106 年11月1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 :30.377元折算新臺幣;計算式:376,267.92×30.377 =11,429,891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5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