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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38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88號

原告
旭寬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淑華
被告
許展耀

      黃亭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美金376,267.92元,折合新臺幣11,429,891 元 (以起訴時之民國106 年11月1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 :30.377元折算新臺幣;計算式:376,267.92×30.377 =11,429,891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5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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