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06號

給付仲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高文淵王士珮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06號

原告
廖明堂
被告
新日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勝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壹萬零玖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